(2015)市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674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李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王成佼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被告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予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