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乙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868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张喜龙,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由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双方经常吵架、打架,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并殴打家庭成员,现原告无法忍受,提出与被告分手,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非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岁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现陈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因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并殴打家庭成员,现提出与被告分手,故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非婚生子陈某乙十八岁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出生医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陈某乙现与原告生活,从保护妇女权益及有利于小孩成长因素考虑,由原告抚养小孩。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为宜。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罗某抚养,被告陈某甲每月支付非婚生子陈某丙抚养费500元,至非婚生子陈某丙十八岁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5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