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梁浩与杨延文、吴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浩,杨延文,吴小梅,聊城市明文粮食购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梁浩。被执行人杨延文(又名田延增)。被执行人吴小梅,系杨延文之妻。被执行人聊城市明文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北顺新城1号楼1单元17楼中户。法定代表人杨一瑞,总经理。梁浩申请执行杨延文、吴小梅、聊城市明文粮食购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延文有以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政府名义开发,在东昌府区八刘粮所万人社区建设的房产十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延文所有的以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政府名义开发,在东昌府区八刘粮所万人社区建设的房产十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