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诸某1、戴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诸某1,戴某某,诸某2,诸某3,诸某4,诸某5,何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顾某某,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诸某1,男,193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诸某2。被告戴某某,女,194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诸某1。委托代理人诸某2。被告诸某2,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诸某3,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诸某2。被告诸某4,男,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诸某2。被告诸某5,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诸某5。原告顾某某诉被告诸某1、戴某某、诸某2、诸某3、诸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