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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个体。被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李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77号1号楼1单元2803户房屋归王某所有,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