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肖某某,务工。被告彭某某,务工。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