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三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文登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与文登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文登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2号198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登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昆嵛路甲38-3。法定代表人郝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日新,系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光成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