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三阳信用社与翟林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三阳信用合作社,翟林冲、王流水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47号申请人武陟县三阳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翟林冲、王流水等。上列双方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初字第1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流水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