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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坤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坤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1-16-3,组织机构代码77486604-3。法定代表人邹霆,经理。被告重庆坤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2单元26-25,工商注册号500105000108461。法定代表人代国,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坤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滨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