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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廖敬升诉被告紫金县敬梓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敬升,紫金县敬梓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廖敬升。被告:紫金县敬梓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邬志鹏,镇长。原告廖敬升诉被告紫金县敬梓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敬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廖敬升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敬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敬升负担。审 判 长  江建东审 判 员  赖颂愚人民陪审员  罗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