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建鹏与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鹏,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卢建鹏。被告毛军。原告卢建鹏与被告毛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2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落款署名“毛军”、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毛军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既未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条证实,依法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卢建鹏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 判 长 刘炳涛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