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小平与王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党永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