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举明申请执行唐超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周举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唐超,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超的银行存款9650.00元(本金960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