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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赈 王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赈,王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张赈,女,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21197807010103,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50栋1单元3层6号。被告:王浩,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806271214。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11栋2单元6层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赈与被告王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