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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颜民生与陈厚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民生,陈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270号申请执行人颜民生,驾驶员。被执行人陈厚龙,驾驶员。颜民生与陈厚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镇经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9083.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陈厚龙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经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