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32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07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6月6日释放。2014年5月14日因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批准逮捕并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自2014年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盗窃七辆自行车及“世达”120工具一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盗窃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自2014年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盗窃七辆自行车及“世达”120工具一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过年后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区小陈庄38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刘烧建停放在楼下院内的自行车一辆。2.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区小陈庄38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宋某停放在楼下院内的一辆女式自行车。3.2014年4月2日左右,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区小陈庄52号楼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钢锯条将被害人方某锁在走廊楼梯扶手上的红色“美丽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美利达”自行车价格为2163元。4.2014年4月初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区小陈庄117号被害人张某居住的楼房院内,盗窃张某停放在院内的红色自行车一辆。5.2014年5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区小陈庄45号院内,盗窃被害人金某停放在院内的“美利达”自行车一辆。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美利达”自行车价格为1131元。6.2014年5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区小陈庄45号院内,盗窃被害人尹某停放院内的黑色“捷安特”自行车。在丁某某盗窃时,被尹某发现,随后尹某将丁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捷安特”自行车价格为400元。7.2015年1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区园南姚北村七队,进入被害人段某家中,盗窃段某的“世达”120工具一套及停放在院内的被害人夏怀礼“三枪”牌自行车一辆。当丁某某盗窃成功离开现场后被段某及时发现,将丁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工具价值为人民币784元,被盗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烧建、宋某、方某、张某、金某、尹某、段某、夏怀礼的陈述,扣押作案工具的清单,丁某某指认被盗现场的照片,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4)41号、1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7)田刑初字第200号、(2012)田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55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