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昌邑明河水业有限公司与刘焕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明河水业有限公司,刘焕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昌邑明河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清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焕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明河水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日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明河水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审 判 员 刘斐斐代理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佳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