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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喜春,沭阳县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