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姜某,农民,住河北省中捷产业园区。被告陈某,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