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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勇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950号罪犯张勇,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江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以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