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迎军与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迎军,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145号申请执行人:郭迎军,男,汉族,1971年3月3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号。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吕钢忠,该公司董事长。郭迎军与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47、48、4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文峰办事处文峰路维也纳春天产权证号为:07010000650自西向东第1-4间的房屋,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力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