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艮城与王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艮城,王建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陈艮城,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建煌,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艮城与被告王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艮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艮城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