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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行审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与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审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国忠。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理均。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土资监罚[2014]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14]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从2013年3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上朱自然村杨家处土地建房。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572平方米。截至调查时建设程度为三层结顶。经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耕地429平方米(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14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五泄镇五泄村上朱自然村杨家处非法占用的572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4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种植条件,依法没收1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二、对非法占用42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870元,对非法占用143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3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4300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4年10月17日缴纳罚款14300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其余处罚内容未予履行,因其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向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经济合作社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尚未满十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吴 行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何玲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耀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