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万和被执行人:李杨,男,生于198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本院(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杨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继军审判员 : 何 青审判员 : 李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程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