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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蔡岳佳,蔡岳键,洪伟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蔡岳佳,蔡岳键,洪伟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89-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欧阳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卓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岳佳,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蔡岳键,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洪伟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1元、保全费5000(均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76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