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孟乾坤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孟乾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顺。委托代理人袁海渝,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乾坤。委托代理人钱森奎。上诉人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海渝、被上诉人孟乾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森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孟乾坤与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洪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口头约定由孟乾坤为源洪公司提供运输服务。2012年10月,双方共计发生运费人民币1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结清。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双方共计发生运费42,097元,源洪公司直接向孟乾坤支付了14,760元。2014年8月26日,源洪公司财务人员黄爱秀出具对账单,确认双方运费金额为42,097元,并载明已付14,760元,备注:付魏鑫27,337元。孟乾坤因催讨余款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源洪公司支付运费27,337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乾坤与源洪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孟乾坤提供运输服务后,源洪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双方争议的运费,源洪公司主张经孟乾坤同意已支付给魏鑫,孟乾坤对此予以否认,源洪公司既无证据证明魏鑫已取得代为孟乾坤领款的授权,也无证据证明源洪公司足以相信魏鑫领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也未得到孟乾坤追认,故源洪公司向魏鑫支付运费的行为,与孟乾坤无涉,源洪公司仍应按约支付孟乾坤结欠的运费27,337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源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乾坤运费27,33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3.40元,减半收取计241.70元,由源洪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源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1月10日,孟乾坤在源洪公司领取运费时,与魏鑫共同在费用报销单的“报销人”处签字,说明魏鑫具备孟乾坤代理人的身份。经孟乾坤口头同意,源洪公司已将系争运费27,337元支付给魏鑫,因此在2014年8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时,源洪公司对此加以标注并将剩余运费14,760元支付给了孟乾坤。源洪公司现已付清全部运费,不应再另行支付。对于魏鑫是否已将系争运费交付孟乾坤,鉴于魏鑫被判处刑罚羁押在狱,应由法院依职权向其调查取证。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孟乾坤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孟乾坤答辩称:其从未委托魏鑫代为领取运费,也未口头同意源洪公司将系争运费支付给魏鑫,更没有收到魏鑫转交的运费。魏鑫是源洪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何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孟乾坤并不知晓,之前也未看到过,该单据始终是由源洪公司保管的。源洪公司擅自将孟乾坤的运费支付给魏鑫,与孟乾坤无关,应由源洪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不同意源洪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运输合同关系所涉运费金额并无异议,现争议焦点在于源洪公司向魏鑫支付27,337元运费的行为是否应视为已向孟乾坤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1月10日的费用报销单上,魏鑫与孟乾坤的签字虽并列在“报销人”处,但魏鑫作为源洪公司职员,其签字何时所签、为何所签,含义不明,且该笔款项是直接打入孟乾坤个人银行账户的,也与魏鑫无关。源洪公司以此单据的签名为由,认为魏鑫系孟乾坤的代理人,有权代为领取运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源洪公司所称,经孟乾坤同意将系争27,337元运费支付给魏鑫,缺乏证据可供证实,孟乾坤也不予认可,本院亦难采信。因此,源洪公司向魏鑫支付运费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已向孟乾坤履行付款义务。至于魏鑫是否已将系争款项转交给孟乾坤,属源洪公司自行举证的范围,魏鑫虽被判刑羁押,源洪公司仍可通过相关程序向其取证,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畴。源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42元,由上诉人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志红代理审判员 杨喆明代理审判员 陶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