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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宁与王士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王士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刘宁,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全,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士进,居民。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宁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廷茂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士进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士全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宁诉称:2013年4月23日,被告王士全将其承包的沭阳县沂涛镇书香苑小区24#、30#、36#、37#工程中的木工、钢筋工、瓦工、架子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78879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70000元,余款508879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8879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士全辩称:2013年4月23日,被告将其承包的沭阳县沂涛镇书香苑小区24#、30#、36#、37#工程中的木工、钢筋工、瓦工、架子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属实。但原告实际上只对其中24#、30#号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双方之间的帐目尚未进行结算。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王士全借用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沭阳县沂涛镇书香苑小区24#、30#、36#、37#工程。2013年4月23日,被告王士全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木工、钢筋工、瓦工、架子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另查明:原告刘宁及被告士全均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被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原告施工,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双方签订的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竣工已交付被告使用。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9889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沙 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