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军,系泰兴市京京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何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军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佳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