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党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26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被告雷某,女,生于1983年1月20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晔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