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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党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26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被告雷某,女,生于1983年1月20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晔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