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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