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苗新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新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4号原告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尹刚,董事长。诉讼代表人王传生,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晶瑜,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新奎。委托代理人陈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新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长广陪审员 宋吉波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