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军与戴震、代丽萍、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701号申请人陈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戴震,男,汉族。被执行人代丽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申请人陈军与被执行人戴震、代丽萍、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60000元,执行费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戴震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代丽萍、张鹏飞名下房产、车辆登记手续已查封。另经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以物抵债60000元,归还现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93000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