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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秀发与许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发,许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陈秀发,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施文杰,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惠珠,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了原告陈秀发与被告许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发以其与被告许惠珠已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发负担。审 判 长  陈蕃诗人民陪审员  郭章南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梅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