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秀发与许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发,许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陈秀发,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施文杰,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惠珠,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了原告陈秀发与被告许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发以其与被告许惠珠已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发负担。审 判 长 陈蕃诗人民陪审员 郭章南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梅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