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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曾曼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司法定代表人曾曼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4028220,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0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山阴县嘉国达生产设备维修运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嘉国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朔州市分行营业部,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