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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四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席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四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席昆,汪增,段云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四妮,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段熊柯,男,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南路1号综合楼。负责人邹卫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宏亮,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昆,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守春,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增,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先锋,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云腾,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上诉人王四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秀梅审 判 员  杨正平助理审判员  申子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晶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