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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景胜与姜小猛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43号原告王景胜,居民。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猛,居民。原告王景胜与被告姜小猛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景胜的委托代理人宋钢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小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景胜诉称,2014年9月份,原、被告合伙贩卖海鲜,由被告在其家乡贩卖海鲜到郑州去卖,原告投资了115845元,被告分文未出。后原告退伙,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归原告持有,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15845元,原告为索要投资款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合计10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姜小猛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王景胜与被告姜小猛合伙贩卖海鲜,双方约定每人各出资20万元,所得利润平均分配,后原告出资115845元,被告却分文未出,原告也没有分得任何利润。2014年12月份,原告要求退伙,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王景胜款¥115845元,拾壹万伍仟扒佰肆拾伍元正,2014.12.5,姜小猛”。欠条出具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后未果,王景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交64张差旅费票据,金额为109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景胜提供的欠条一张,交通费、住宿费发票64张,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钢胜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本院当庭审查与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合伙贩卖海鲜,在双方拆伙时,被告无钱退还原告投资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债务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索要该笔投资款所发生的差旅费1098元,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王景胜要求被告姜小猛返还投资款115845元及住宿费、交通费1098元中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小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景胜投资款115845元。如被告姜小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被告姜小猛承担。该费用原告王景胜已预交,被告姜小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景胜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同意管理和使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清退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第五十五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处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