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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与天津祥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嘉艺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0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联盟大街西侧、静文路北侧海岚大厦1-静文路8号、201、301。负责人田捷全,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祥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津海街。法定代表人崔德豹,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嘉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尧舜街。法定代表人张风彪,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隆译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海河道9号。法定代表人陈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风彪。被执行人尚玉洪,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祥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嘉艺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译熙钢铁有限公司、张风彪、尚玉洪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书面申请以便于执行为由,请求将该案由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祥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嘉艺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译熙钢铁有限公司、张风彪、尚玉洪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指定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向博代理审判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