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冯建有支付令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建有,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高村乡丁樊村第十二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万民督字第127号支付令,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冯建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冯建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建有妻子王凤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南大行支行的存款2085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明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