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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昌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长期非法持有一支自制枪支,2014年7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部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扣押笔录、清单及图片,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长期非法持有一支自制枪支,2014年7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部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8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会理县黎洪乡长湾村3组42号村民李某某在家持有一支结构完整、能够正常击发的射钉枪。后经作工作,李某某主动将自己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交给了民警。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某非法持有一支全长约1.3米的射钉枪,该枪平时放在我家西面厢房进门床边的墙处,李某某用来打鸟、松鼠。2014年7月18日,李某某将该枪交给了警察。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经依法搜查,在李某某位于会理县黎洪乡长湾村3组42号家中查获出一支改制射钉枪,该枪全长140.5cm,枪管长102.2cm,枪管内径0.9cm,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枪支。4、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及图片证实,所送检的从李某某处查获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无填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被告人李某某关于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上缴枪支,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萍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