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廖秀生与广东广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5执5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秀生,广东广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廖秀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广东广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375224.04元本金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并缴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学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耀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