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司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司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司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司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司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司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