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于某、安某与安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安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安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