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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韩晓禹、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韩晓禹,李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李慧敏,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林西县。被告韩晓禹,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桂云,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慧敏与韩晓禹、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晓禹、李桂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敏撤回对被告韩晓禹、李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00元,减半收取4800.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合计48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振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