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韩晓禹、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韩晓禹,李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李慧敏,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林西县。被告韩晓禹,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桂云,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慧敏与韩晓禹、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晓禹、李桂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敏撤回对被告韩晓禹、李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00元,减半收取4800.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合计48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振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