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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骁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赵神富、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骁翔实业有限公司,赵神富,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骁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蒋桥镇乔家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永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忠、徐俊,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神富。被执行人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港北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赵神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骁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神富、江苏神龙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开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60319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75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已破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被执行人已破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