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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叶雄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叶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雄亮,西安市未央区旺家乐百货商店业主,经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号。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叶雄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雄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叶雄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叶雄亮遂于2015年4月1日委托其代理人李淑金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8300元,扣除50元执行费,现将82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至此,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为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