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道奇、谢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李道奇,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谢静,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道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李道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道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道奇撤回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谢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