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331号原告杨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负责人马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蓓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8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