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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贾瑞晓与吕颖、高仙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瑞晓,吕颖,高仙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151号申请人贾瑞晓,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委托代理人赵猛,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颖,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申请人高仙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申请人贾瑞晓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仙明、吕颖所有的存放在银川市兴庆区某花卉物流园库房内的花盆、托盘(保全价值250万元)。在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前,申请人贾瑞晓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瑞晓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