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世敏与青岛金狮壹佰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敏,青岛金狮壹佰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林世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青岛金狮壹佰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敏与被告青岛金狮壹佰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敏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