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春萌刘盼晴离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萌,刘盼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萌,被执行人刘盼晴,王春萌与刘盼晴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3日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刘盼晴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应结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自